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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可获30万元创业金

作者:李媛 | 来源:大众日报 | 发布时间:2013-9-12


    具有青岛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9类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最高可获得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额度。
  根据青岛市人社局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经认定的就业困难群体,可申请4000元—50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带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招一人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转载于大众日报2013-9-11第13版)

责任编辑:山东英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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