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近日开始征集意见。草案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登记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公开聘用人员并进行考核、培训、奖励和处分,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管理、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要求其提供单位住所、开办资金、财务、章程、资质等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继续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春晓)
(文章来源:山东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