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省旅游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省有关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的情况,这是我省首次把允许旅行社办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规定写入地方性法规。而据《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其中也规定不准安排公费旅游。
据了解,去年省人大对《山东省旅游条例》进行了修订,而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的突破便是确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将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办理。“首先这是明确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范围。”省旅游局副局长周嘉禄表示,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的公务事项,则主要为交通、餐饮、住宿、会务、考察等事项。“而委托办理的事项要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紧密相关,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一方面,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可以使机关和事业单位获得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其次,由旅行社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可以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并降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成本。”据周嘉禄副局长介绍,根据他们的市场调查显示,通过此举其节约幅度一般在15%—30%。“重要的是,由旅行社办理,可以提高公务活动支出的透明度,堵塞财物开支漏洞。而对于旅行社本身而言,则有利于其扩大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据了解,公务出差、会展等公务活动在我国每年大约有4千亿的市场规模,“如果把握好这一机会,能为我省旅游业提供巨大商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提供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不得安排涉及“黄、赌、毒”内容的违法活动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活动。
此外,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也应签订合同,受委托旅行社明确各项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还应对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并落实各项安排等方面负责。而在发票问题方面,受委托旅行社应向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出具正式发票,公务活动受委托单位以发票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入账。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差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服务反馈与合同保存方面,受委托旅行社应为参加公务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意见反馈表,认真听取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人员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而受委托旅行社应为办理的公务活动建立专门档案,将双方签署的合同、与转托外地旅行社的往来确认件及意见反馈表、投诉处理等资料归档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
上海一旅行社:
省钱规范 双方受益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上海市怡丰国际旅行社,据该社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自从有接待公务外包以来,他们就开始接这样的外包活动。“其实这在上海很普遍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很多公务活动都是由我们来做,而我们也在这种承包活动中尝到了甜头。”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务活动外包这其实是一种双向有益的方式。一方面,我们是专业做这个的,至少手头的资源很完备,这就给机关事业单位减了负,而且旅行社间的公开公正竞争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节约经费,但同时也不影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对我们旅行社也是一种机遇,“我们自从开始承包这种公务活动以来,营销额一直很稳定的在增长,而随着自身素质的提升,也有越来越多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来与我们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