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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企业建公租房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作者: | 来源:山东英模网 | 发布时间:2011-12-16


  商报济南消息 (记者 杨芳)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今后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为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我省鼓励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那些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我省还鼓励这些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我省还将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控股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决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应积极做好其他股东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我省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在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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